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、二級。
17.1 一級資質標準
17.1.1 企業資產
凈資產 1000 萬元以上。
17.1.2 企業主要人員
(1)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5 人。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消防設施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;暖通、給排水、電氣、自動化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0 人,且專業齊全。
(3)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20人,且施工員、質量員、安全員、材料員、資料員等人員齊全。
(4)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30 人。
17.1.3 企業工程業績
近 5 年承擔過 2 項單體建筑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上消防設施工程(每項工程均包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、自動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)的施工,工程質量合格。
17.2 二級資質標準
17.2.1 企業資產
凈資產 600 萬元以上。
17.2.2 企業主要人員
(1)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3 人。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消防設施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;暖通、給排水、電氣、自動化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6 人,且專業齊全。
(3)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,且施工員、質量員、安全員、材料員、資料員等人員齊全。
(4)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20 人。
(5)技術負責人(或注冊建造師)主持完成過本類別一級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。
17.3 承包工程范圍
17.3.1 一級資質
可承擔各類型消防設施工程的施工。
17.3.2 二級資質
可承擔單體建筑面積 5 萬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設施工程的施工:
(1)一類高層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;
(2)火災危險性丙類以下的廠房、倉庫、儲罐、堆場。
注:民用建筑的分類,廠房、倉庫、儲罐、堆場火災危險性的劃分,依據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(GB50016-2014)確定。